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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会计处理

来源: 会计网zgkw.org



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企业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服务、取得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产生的增值税即为进项税额。

①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服务、取得无形资产

借: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确定的存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

购进货物等发生的退货,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

②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增值税的60%】

      ——待抵扣进项税额【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增值税的40%】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的4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发生以下情形时,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①企业已单独确认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改变用途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

②发生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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