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核算
1.设置的科目
企业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收取现金股利或利息、期末计量、处置等业务。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分别设置“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
企业在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取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权利息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取得时所支付的交易费用记入到“投资收益”的借方。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
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并计入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出售
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出售时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注意】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最终确认的投资收益应为出售取得款项与其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