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组减值损失金额分摊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摊:
1.抵减分摊至资产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
2.根据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
(1)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
(2)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
(3)零。
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