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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初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会计分录

来源: 会计网zgkw.org



企业初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会计分录

企业初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借:固定资产【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含税金额)】

因购买税控设备发生的支出可以全额抵减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不是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购入时,不需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进项税额,而是将价款和增值税税额全部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中,待按规定抵减时,直接全额抵减即可。 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管理费用【购入时,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含税金额)】

因为此设备为财务部门使用,而财务部门实质上也是管理部门,所以发生的技术维护费和因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而减少的费用均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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