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 )。
A、短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
B、各类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
C、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及核算方法
D、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当单独披露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1.短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2.各类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3.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及核算方法;4.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当单独披露。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
A、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B、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C、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D、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2.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政府会计主体对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算( )。
A、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B、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应收股利,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C、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确认为净资产,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D、不进行账务处理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政府会计主体对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算:(一)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二)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应收股利,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三)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确认为净资产,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