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解决的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劳动调解
可受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仲裁员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 《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
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上述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一裁终局的裁决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四)劳动诉讼
劳动诉讼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八、违反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3?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4?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5?其他法律责任。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险概述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建立的,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建立基金,使个人在年老(退休)、患病、工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含义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并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而退出劳动领域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和来源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计算
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应当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与待遇
对符合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的人员国家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基本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含义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就医诊疗,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一定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统一保障待遇。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四)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六)医疗期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含义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工作中或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遇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工伤保险基金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
(1)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3)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2?劳动能力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2?辅助器具装配费。
3?伤残待遇。
4?工亡待遇。
(五)工伤保险待遇负担
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区分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特别规定
五、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的含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保障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并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措施促进其再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
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六、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管理
(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七、违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二)骗保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机构的法律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