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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山东高级会计师评审通知

来源: 会计网zgkw.org



2016山东高级会计师评审通知

关于报送2016年度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除外),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中央驻鲁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247号)要求,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程序

(一)申报范围

从事财务会计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中,取得2014、2015、2016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2016年度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并符合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的人员。

实行按岗评审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工作。

实行评聘分开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原则上不再推荐评审。具体推荐人数由各市、各部门(单位)按照单位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需求情况确定。

(二)申报程序

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呈报部门统一报送的申报办法。

1、单位推荐。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按规定公开专业技术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评审材料、被推荐申报人员名单等情况,按要求成立7人以上、由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2、审核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材料,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经负责人签字后送呈报部门。呈报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符合要求的,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的“呈报部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经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其他有关评审材料统一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设区市及以下单位,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呈报;省直单位及垂直管理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呈报;省管国有企业负责本企业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推荐和呈报工作。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员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3、委托评审。中央驻鲁单位委托评审的,应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再将材料统一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评审结果,由出具委托函的部门(单位)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

二、评审材料及报送要求

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申报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络版)进行,电子材料通过系统报送,同时报送部分纸质材料。

(一)网上申报

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服务网(http://www.zcpsfw.com/)注册个人账户,依次填写完善申报等级系列、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工作成绩、成果奖励、论文作品等,将所申报的电子信息上报工作单位审核。

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呈报部门通过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机构信用代码证注册单位账户,登录系统与上、下级单位建立申报路径,逐级审核、上报申报人员电子信息。呈报部门应与省财政厅建立申报路径,统一上报电子信息,省财政厅在评审系统中的用户名为:山东省财政厅会计处。以前年度已注册账户、建立路径的,无须重新注册、重新建立路径。

系统操作相关问题可从网站下载使用说明书,也可拨打网站列明的技术服务电话咨询。

(二)纸质材料

1、材料类别、数量

(1)《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A4纸型,原件);

(2)《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A4纸型,原件);

(3)《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以下简称《“六公开”监督卡》)1份(A4纸型,原件);

(4)《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一式2份(A3纸型,从网上申报系统直接打印并签字加盖公章);

(5)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

如学历证书丢失,须提交毕业生登记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持有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海外留学人员,应同时提供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会计师或相关系列(审计、经济、统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按规定完成历年继续教育);

(8)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9)任现职以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教育的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0)按照《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有关要求,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不再作为2016年度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必要条件。已取得的职称外语成绩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可在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作为评审参考依据。

(11)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12)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原件2至3件;

(13)成果及奖励证书原件,不超过3件;

(14)负责或执笔拟定、修订的以单位红头文件形式印发的本单位会计管理制度或内部控制制度,不超过3件,封面注明“由本人执笔,现在仍在执行”;

(15)负责或执笔完成的财务分析报告或专题调查报告,不超过3件,封面注明“由本人执笔”,加盖单位公章(多件材料合并装订的,以材料实际件数计算数量,多余的予以退回);

(16)设区市及以上批准的会计方面的科研课题结题报告及结题证书,不超过3件;

第(12)至(16)项为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所出成果,第(9)项、(13)至(16)项申报人员没有的,可不提供。第(14)至(16)项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提供复印件的,必须由人事部门审核,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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