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转换的会计核算
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之间的转换包括以下情形:
5%(金融资产)→20%(权益法),20%(权益法)→5%(金融资产);
5%(金融资产)→60%(成本法),60%(成本法)→5%(金融资产)。
各类转换(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除外)处理的一般规律:无论增资还是减资,原5%的股权(只要一方涉及金融资产),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在个别财务报表中需要转入留存收益或投资收益。
1.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的核算[例如:5%(金融资产)→20%(权益法)]
(1)追加投资时
第一种情况:交易性金融资产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原5%的股权公允价值+新增投资对价公允价值]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原5%的股权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 [原5%的股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或借记]
银行存款等 [新增投资而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
第二种情况: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原5%的股权公允价值+新增投资对价公允价值]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原5%的股权账面价值]
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原5%的股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或借记]
银行存款等 [新增投资而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
借:其他综合收益 [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
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或相反分录。
(2)比较上述计算所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按照追加投资后全新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在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