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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会税法知识点:税收保全措施

来源: 会计网zgkw.org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2.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3.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期限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5.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6.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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