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会计制度:收入户存款
1002 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存入收入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设置基金收入户并办理收入户相关业务。
三、收入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接收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上 级经办机构下拨或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接收收入户利 息收入、接收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时,按照实 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二)按规定从收入户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向上级基金缴 拨基金等时,按照实际划转或缴拨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 科目;原渠道退回社会保险费收入、转移收入时,按照实际退回 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 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当结出 余额。
“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 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 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 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收入户存款应当按规定定期划转财政专户。划转后,本 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