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会计制度:1003 财政专户存款
1003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财政专户相关业务。
三、本科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开户银行、活期定期存款、存储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财政专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财政专户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缴入的社会 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收入户及支出户缴入的利息收入、 接收委托投资运营资金、接收委托投资收益、接收财政补贴收入、 接收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基金、 接收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等时,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相关科目。
(二)按规定从财政专户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上缴或划拨 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和预算向支出户拨付基金、拨付委 托投资运营资金、支付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等时,按照实际上缴、 划拨或支付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 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当结 出余额。
“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 核对一次。月度终了,财政专户存款账面余额与财政部门提供的 对账凭证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 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 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