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会计制度:1004 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存入支出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设置基金支出户并办理支出户相关业务。
三、支出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支出户接收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接收上级经办 机构拨付基金、接收支出户利息收入等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接收原渠道退回支付资金时,按照 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二)按规定从支出户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向财政专户缴入 该账户利息收入、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 金等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 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当结出 余额。
“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 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 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 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存款余 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