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会计制度:1005 国库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征收的存入国库、尚未转入财政专 户的社会保险费款项。
二、国库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税务机关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国库,经办机构根 据取得的相关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
(二)按规定将国库存款转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根据实际 转入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国库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 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国库存款应当按规定定期划转财政专户。划转后,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